案例:老李曾是省队游泳队员,斩获不少荣誉,退役后经常去小区内的游泳馆游泳。近日老李游泳后在更衣间冲洗时,因地板未附有任何防滑设施,老李未站稳,摔倒在地。工作人员及时将老李送到医院,经检查系小腿轻微骨折,医生建议留院观察。后老李痊愈,共支付医疗费3542元。老李要求游泳馆支付该笔医疗费,遭拒绝,双方对簿公堂。
法官解析: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醒:本案中,一方面,游泳馆作为经营主体,应在地板上铺上防滑垫,以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从而保障游泳者的安全。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。另一方面,老李对其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故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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