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认为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
本案中,李丽支付住宿费入住南昌某宾馆后,双方依法产生了住宿旅店服务合同关系。南昌某宾馆应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。另外,李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,应具备防滑安全保护意识,但其穿着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洗澡摔倒,也负有一定责任。法院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判决南昌某宾馆支付李丽损失的60%。
50岁的李丽,独自乘火车外出旅游时,在南昌中转。她找到南昌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,支付了住宿费120元后便入住了。
进入房间后,李丽穿上了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,进入卫生间的玻璃浴室内洗澡。就在洗完澡走出“玻璃浴室”时,李丽一不小心,脚底打滑摔倒在地受伤。
事发后,李丽被送往医院救治,经司法鉴定,伤情为伤残十级。此后,李丽到法院起诉,要求南昌某宾馆赔偿4.4万元。
庭审中,该宾馆辩称,他们已在房间内提供了防滑拖鞋并铺设了防滑垫,不构成违约。李丽摔倒致伤,是由于其未能使用防滑拖鞋导致的,责任因由其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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